3月23日下午,舒城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院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组长张笑琳主持召开院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上级法院及县扫黑办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的有关文件,听取了院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工作相关情况汇报,并对下一步工作作出部署安排。
张笑琳强调,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意义,始终保持斗争意识;二要牢牢把握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保持扫黑除恶斗争高压态势;三要加强沟通协调工作,积极向党委及上级法院汇报工作动态,持续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确保形成工作合力,提升打击效果。
12月14日,县公安局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县公安局、县融媒体中心相关负责人及多家自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通报了近年来舒城县公安局扫黑除恶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就县公安局侦办的典型涉黑涉恶案件和公安机关常态开展扫黑除恶工作思路作了详细介绍。与会的媒体就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违法载人专项整治,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电信网络诈骗等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提问,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县公安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政府和公安部的部署要求,坚持“有黑必扫、有恶必除、有‘伞’必打、有腐必反、有乱必治”的原则,为我县社会长治久安做出积极成效,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也得到进一步提升。据了解,截止目前,全县公安机关共立涉黑案件76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13人,移送审查起诉98人,共打掉黑恶组织、团伙14个。扣押、查封涉黑涉恶团伙组织高档轿车11辆、房产37套、现金242.87万元,累计折合人民币2867.87万元。(赵旭泽)
11月11日,六安市法院组织青年干警来到结对帮扶村——舒城县河棚镇泉石村宣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民法典》,通过送法下乡提升群众法律素养。
活动中,市法院干警向群众发放了《决战扫黑除恶 共创平安六安——致全市广大群众的一封信》、扫黑除恶宣传手册、折扇等宣传资料,详细介绍了六安市三年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的重大成绩,进一步提升群众对扫黑除恶工作的知晓度和满意度,号召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共创平安和谐家园。
活动中,市法院干警还向该村在场的党员干部群众赠阅《民法典》,并现场组织宣讲,让群众深刻了解《民法典》颁行的重大意义以及主要内容,引导基层群众自觉学法、用法、知法、守法,在场群众认真听讲并与干警互动交流,宣讲现场气氛热烈。
近年来,六安市法院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制,常态化开展“法律六进”、法院开放日、庭审公开等系列活动,大力开展以案释法,为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积极发挥应有作用。(沈业忠)
9月30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徐金霞、乐会斌等十五人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一案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金霞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乐会斌、李国红、何义等6人,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胡赛恩、钱华、江守涛等8人,二年八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部分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依法适用了缓刑。责令被告人徐金霞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追缴被告人李国红、乐会斌、何义、徐世武、牛士安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8月19日至26日期间,舒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徐金霞等15名被告人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一案时图片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金霞系金寨县司法局原工作人员(2009年9月退休),长期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2002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徐金霞无视国家法律、漠视群众疾苦,违反职业道德及执业规定,在为他人代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利用当事人多为法律知识欠缺弱势群体的特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列垫付费用、虚构借贷关系等手段,多次骗取当事人财物,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甚至为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多次指使他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严重破坏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2017年至2019年间,徐金霞多次纠集被告人李国红、乐会斌、何义等人采取滋扰、威胁、恐吓等违法犯罪手段非法索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金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徐金霞多次纠集他人随意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钱华、胡赛恩、钱昌焱、江守涛、杨仁玉、王良红、徐立平、汪洋受徐金霞指使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李国红、何义、乐会斌、徐世武、牛士安、蒋柏春受徐金霞指使多次随意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罪行、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9月22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余磊、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王娟、张文娟七名被告人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依法宣判。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余磊因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犯罪集团重要成员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分别判处十七年二个月至四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高鹏程2018年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与本次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二个月。一般成员王娟、张文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二年,均并处罚金。
8月11日至12日,舒城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余磊、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王娟、张文娟等7名被告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一案时图片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8月份,被告人余磊在舒城县城关镇合安路广进久富小区经营“众鑫公司”对外放贷。2017年9月份,被告人余磊、宋天宇、汪卫、王娟、张文娟合伙以“众鑫公司”名义对外放贷,其中,余磊一人出资10万元占三分之一股份,宋天宇和汪卫每人出资5万元占三分之一股份,王娟和张文娟每人出资5万元占三分之一股份,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非法收益。余磊、宋天宇和汪卫负责外勤,负责发展“客户”、“家访”、办理“借贷”手续、催要“欠款”;王娟和张文娟负责内勤,王娟负责财务、对外作为债权人、保管资金及借款资料;张文娟负责接待客户、打印借款资料等办公室工作。其间,余磊又吸收被告人高鹏程、胡健讨要“欠款”。余磊、宋天宇、汪卫、王娟、张文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诱骗被害人签订双倍借款合同、制造双倍支付痕迹、肆意认定违约金,以家访费、砍头息等套路与被害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并伙同高鹏程、胡健以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威胁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余磊、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王娟、张文娟长期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余磊为首要分子,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为重要成员,王娟、张文娟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磊、宋天宇、汪卫、王娟、张文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余磊、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为索要非法债务,使用殴打、侮辱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余磊、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多次勒索他人财物,被告人王娟为他人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提供帮助,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余磊、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王娟、张文娟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余磊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系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被告人王娟、张文娟积极参加犯罪活动系一般成员,应当按照各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舒城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罪行、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闽)
9月21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黄家财、鲍俊、王孝凤、张成兵、陈玉龙、吴启峰、储成柱7人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宣判。对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黄家财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四千万元;对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鲍骏、王孝凤以及被告人张成兵、陈玉龙、吴启峰、储成柱等分别判处十三年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被告人张成兵2015年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与本次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没收财产五万元。
9月1日至2日,舒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黄家财等7名被告人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一案时图片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黄家财同顾勇(已死亡)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合肥市长江西路黄家财经营的强顺金鑫警犬繁殖基地内(以下简称“合肥狗场”)及周边区域长期开设赌场敛财。在赌场发展过程中,为维持赌场的稳定性、秩序性、安全性,树立非法权威,黄家财、顾勇以高额固定工资先后招募被告人鲍骏、王孝凤、陈玉龙、张成兵、吴启峰及王君、李剑、吴永斌(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内从事管理、“抽头”、接送、护场、望风等事务,分工明确,逐步形成了以黄家财为首要分子,以王君、鲍骏、王孝凤为重要成员,以张利军、杨涛、王博、郑亮、王虹国、高洋、袁圣业、苑建华(张利军等8人均另案处理)为一般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攫取非法利益、确定强势地位、维护非法权威,长期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以赌养恶、以恶护赌,并相继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家财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多次拦截、辱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鲍骏、王孝凤明知被告人黄家财等人开设赌场,积极参加,情节严重;多次拦截、辱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张成兵明知被告人黄家财等人开设赌场仍参加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四被告人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储成柱、吴启峰、陈玉龙明知被告人黄家财等人开设赌场仍参加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家财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鲍骏、王孝凤为犯罪集团重要成员,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成兵、陈玉龙、吴启峰、储成柱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舒城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罪行、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闽)
9月30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徐金霞、乐会斌等十五人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一案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金霞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乐会斌、李国红、何义等6人,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胡赛恩、钱华、江守涛等8人,二年八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部分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依法适用了缓刑。责令被告人徐金霞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追缴被告人李国红、乐会斌、何义、徐世武、牛士安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8月19日至26日期间,舒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徐金霞等15名被告人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一案时图片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金霞系金寨县司法局原工作人员(2009年9月退休),长期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2002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徐金霞无视国家法律、漠视群众疾苦,违反职业道德及执业规定,在为他人代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利用当事人多为法律知识欠缺弱势群体的特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列垫付费用、虚构借贷关系等手段,多次骗取当事人财物,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甚至为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多次指使他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严重破坏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2017年至2019年间,徐金霞多次纠集被告人李国红、乐会斌、何义等人采取滋扰、威胁、恐吓等违法犯罪手段非法索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金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徐金霞多次纠集他人随意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钱华、胡赛恩、钱昌焱、江守涛、杨仁玉、王良红、徐立平、汪洋受徐金霞指使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李国红、何义、乐会斌、徐世武、牛士安、蒋柏春受徐金霞指使多次随意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罪行、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9月22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余磊、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王娟、张文娟七名被告人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依法宣判。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余磊因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犯罪集团重要成员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分别判处十七年二个月至四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高鹏程2018年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与本次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二个月。一般成员王娟、张文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二年,均并处罚金。
8月11日至12日,舒城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余磊、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王娟、张文娟等7名被告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一案时图片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8月份,被告人余磊在舒城县城关镇合安路广进久富小区经营“众鑫公司”对外放贷。2017年9月份,被告人余磊、宋天宇、汪卫、王娟、张文娟合伙以“众鑫公司”名义对外放贷,其中,余磊一人出资10万元占三分之一股份,宋天宇和汪卫每人出资5万元占三分之一股份,王娟和张文娟每人出资5万元占三分之一股份,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非法收益。余磊、宋天宇和汪卫负责外勤,负责发展“客户”、“家访”、办理“借贷”手续、催要“欠款”;王娟和张文娟负责内勤,王娟负责财务、对外作为债权人、保管资金及借款资料;张文娟负责接待客户、打印借款资料等办公室工作。其间,余磊又吸收被告人高鹏程、胡健讨要“欠款”。余磊、宋天宇、汪卫、王娟、张文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诱骗被害人签订双倍借款合同、制造双倍支付痕迹、肆意认定违约金,以家访费、砍头息等套路与被害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并伙同高鹏程、胡健以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威胁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余磊、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王娟、张文娟长期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余磊为首要分子,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为重要成员,王娟、张文娟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磊、宋天宇、汪卫、王娟、张文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余磊、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为索要非法债务,使用殴打、侮辱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余磊、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多次勒索他人财物,被告人王娟为他人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提供帮助,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余磊、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王娟、张文娟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余磊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系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被告人王娟、张文娟积极参加犯罪活动系一般成员,应当按照各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舒城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罪行、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闽)
9月21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黄家财、鲍俊、王孝凤、张成兵、陈玉龙、吴启峰、储成柱7人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宣判。对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黄家财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四千万元;对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鲍骏、王孝凤以及被告人张成兵、陈玉龙、吴启峰、储成柱等分别判处十三年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被告人张成兵2015年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与本次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没收财产五万元。
9月1日至2日,舒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黄家财等7名被告人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一案时图片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黄家财同顾勇(已死亡)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合肥市长江西路黄家财经营的强顺金鑫警犬繁殖基地内(以下简称“合肥狗场”)及周边区域长期开设赌场敛财。在赌场发展过程中,为维持赌场的稳定性、秩序性、安全性,树立非法权威,黄家财、顾勇以高额固定工资先后招募被告人鲍骏、王孝凤、陈玉龙、张成兵、吴启峰及王君、李剑、吴永斌(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内从事管理、“抽头”、接送、护场、望风等事务,分工明确,逐步形成了以黄家财为首要分子,以王君、鲍骏、王孝凤为重要成员,以张利军、杨涛、王博、郑亮、王虹国、高洋、袁圣业、苑建华(张利军等8人均另案处理)为一般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攫取非法利益、确定强势地位、维护非法权威,长期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以赌养恶、以恶护赌,并相继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家财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多次拦截、辱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鲍骏、王孝凤明知被告人黄家财等人开设赌场,积极参加,情节严重;多次拦截、辱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张成兵明知被告人黄家财等人开设赌场仍参加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四被告人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储成柱、吴启峰、陈玉龙明知被告人黄家财等人开设赌场仍参加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家财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鲍骏、王孝凤为犯罪集团重要成员,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成兵、陈玉龙、吴启峰、储成柱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舒城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罪行、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