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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局《转发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农村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17日 18:07          来源:     阅读数:6648

舒广电[2006]30号

各乡镇(办事处)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现将省局“转发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农村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通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通过你们将总局文件精神和省局贯彻意见向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汇报。

二00六年八月一日

转发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农村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通知

皖广社字[2006]20号

各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局,安徽电视台:

现将《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农村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总局要求,进一步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一方面坚定不移地推进我省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扩大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覆盖,逐步满足人民群众收视需要;另一方面要加强安全防范,严格审批措施,加大管理力度,严禁接收非法卫星信号。要落实属地管理、群防群治、守土有责,积极发挥广电部门在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牵头作用,协调各方力量,坚决防止非法卫星接收设施在我省农村地区的泛滥。

请各地接文后,将总局文件精神和省局贯彻意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明确管理思路,强化管理措施。要加强管理作息沟通,一旦出现管理工作新动态和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

二00六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社会管理 广播电视 接收 设施 通知

抄送: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三室,省综治办,省工商局,省信息产业厅。

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办公室 2006年6月1日印发

共印130份

广局外字[2006]225号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农村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

近来,一些农村地区违规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现象比较突出,导致非法境外卫星信号随意接收传播,个别地方有蔓延趋势,给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较大的潜在危险。遵照中央领导同志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农村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以下简称“卫星接收设施”或“小耳朵”)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一手抓“村村通”发展,不断满足广大农民收看电视收听广播的需求,一手抓农村“小耳朵“管理,守土有责,严格把关,加强安全防范,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二、要坚定不移地扩大农村地区的广播电视覆盖,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供传播渠道。要在“西新工程”和“村村通”工程中加大对农村的投入,主要通过无线、有线、卫星等安全经济便利的手段,扩大覆盖范围,提高信号质量,丰富节目内容,保障稳定运行。

三、要严格管理农村卫星接收设施,绝不给境外有害信息提供传播渠道。

(一)要严格审批设置使用卫星接收设施。对农村集体或基层单位设置使用以及采用卫星公用天线(“村锅”)方式接收“村村通”电视的要合理规划、严格审批,对个人设置使用要从严控制。不得擅自放宽审批管理要求,不得擅自减少审批监管项目。要将“安全播出”、“安全接收”等日常监管责任、落到基层党政组织并落实到人,重点防范随意调换卫星接收设施方向、参数和信号的行为,严禁接收非法卫星信号。

(二)要严格审批从事卫星接收设施安装业务的单位。对此类业务单位的审批必须从严控制,并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日常管理制度,确保有效监管。要严格监督其在卫星接收设施设置使用审批机关指令下为用户定向安装。重点防范其随意安装,严禁其从事销售、推销卫星接收设施的话动或与生产企业联营,不得批准生产企业进入安装业务领域。

(三)要坚决取缔农村地区非法设置使用的卫星接收设施,最大限度地消除非法卫星信号落地传播的隐患。要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创建“无非法小耳朵社区(村)”活动,对非法“小耳朵”问题严重的市、县(区)、乡镇(街道)实行“一票否决”。

四、要坚持不懈地推动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尽快堵住农村非法卫星接收设施的源头和渠道。

(一)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深入研究本地整治工作形势,提出管理对策,及时报告党委、政府采取对策。

(二)要重点打击涉及卫星接收设施的非法经营主体,一旦发现卫星接收设施产品进入社会市场流通,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缔并查处相关商户,同时报告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追究并查处相关生产企业。

(三)要落实属地管理、群防群治、守土有责,调动各方严防非法卫星接收设施流入辖区。对抗拒、阻碍管理,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窃,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入的刑事责任。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结合本地农村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将本通知规定的任务部署落实,扎实工作,尽快取得实效。

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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