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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工商市[2006]232号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17日 18:18          来源:     阅读数:8035

舒工商市[2006]124

各工商所、分局,各乡镇(办事处)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现将市工商局、市广播电视局联合转发省工商局、省广电局《关于加大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非法经销治理力度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县实际,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坚决打击非法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专项整治工作。各所、分局,各乡镇(办事处)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将辖区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情况于20061223日前报县工商局及县广电局。

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工商市[2006]232

转发省工商局、广电局《关于加大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非法经销治理力度》的通知

各县、区工商局,广播电视局(文广局):

现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大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非法经销治理力度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30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区的实际,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坚决打击非法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行为,努力做好此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工商局,广电局(文广局)将本县、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情况于20061225日前报市工商局及市广电局。

00六年十二月五日

工商市字[2006303

关于加大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非法经销治理力度的通知

各市工商局、广电局:

近期,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大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非法销售源头治理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广电局转发了工商总局的通知,《通知》对各地在新形势下如何开展治理非法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有较强的指导意义,现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通知》精神,决定从1120日至1220日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开展一次专项整治工作,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市场准入。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外发字[2002]254)精神,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属于管制产品,只允许经讦可的生产企业定向、定量生产供应给经许可的安装机构,由经许可的安装机构给经许可的用户进行定向安装。各地工商部门一律不得核发经营范围中含有“卫星电视接收设施销售”的营业执照。对没有生产、安装许可证的,也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各级工商部门要广泛宣传,让经营户和广大消费者形成“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的认识。

二、加强市场监管。各地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通讯器材市场、工业品市场、电器市场、物流配送等各类市场的巡查力度,发挥“12315”投诉网络作用,对市场上违法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三、清查违法广告。各级工商部门对于在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以及利用短信发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广告的行为要按照《广告法》及时查处。

四、各级广电部门要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的管理力度,加大管理工作协调力度,规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行为,建立健全用户档案。要大力发展广播电视,逐步满足人民群众的收视需要。

五、各地工商、广电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并强化与公安、质监、信息产业等部门的合作,齐抓共管,做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整治工作。

六、各地在管理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管理机关请示、报告。各市工商局、广电局将本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情况于20061231日前分别上报省工商局市场处及省广电局社会管理处。

安徽省工商局 安徽省广电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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