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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加强新冠肺炎流行期间消毒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05日 15:50          来源:     阅读数:3184

六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防控综合指挥部办公室

 

各县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市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应对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规范和加强新冠肺炎流行期间消毒工作在要求,根据上级工作指引,参照其他省区经验,现制定我市新冠肺炎流行期间消毒工作指南(见附件)。并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冠肺炎流行期间消毒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适用场所

主要适用于普通家庭、公共场所、办公场所、学校、养老机构、工厂企业、公共交通等场所开展预防性消毒工作。

二、消毒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为依据,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疫源地消毒总则》(GB19193-2015)、《疫源地消毒剂卫生要求》(GB27953-2011)等方案,参照《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和《消毒剂使用指南》(国卫办监督函〔2020147号),依法依规开展消毒工作。

三、相关要求

1、科学消毒。要精准施策、科学消毒,真正做到切断传播途径,控制传染病流行。无明确传染源时,做好预防性消毒,增加医院、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物体表面消毒频次,加强高频接触的门把手、电梯按钮等清洁消毒,做好垃圾、粪便和污水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做好个人手卫生。有明确传染源时,加强隔离病区、病例居住过的场所和转运车辆等的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2、防止过度消毒。不对室外环境开展大规模的消毒,雨雪天气不开展外环境消毒;不对外环境进行空气消毒;不直接使用消毒剂(粉)对人员全身进行喷洒消毒;不对水塘、水库、人工湖等环境中投加消毒剂(粉);不在有人条件下对室内空气使用化学消毒剂消毒。

3、加大宣传,做好质控。各县区和相关部门要做好行业内公共场所的消毒培训、指导工作,加大宣传引导。做好消毒质量控制,确保消毒效果。所用消毒产品要合法有效,并严格遵循产品说明书使用。要根据消毒对象的特点,选择可靠的消毒方法及消毒剂量,采取必要的检测手段,确保消毒效果。对消毒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的预防性消毒和影响大的终末消毒,各级疾控部门要做好消毒效果评价。

 

附件1:各类场所消毒规范指南

附件2:消毒剂使用指南

 

 

                       六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应急防控综合指挥部办公室

               20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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