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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舒城】无证经营销售假烟 舒城两男子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6日 09:34          来源:舒城县人民法院     阅读数:2716
 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件,刘某因贩卖假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卢某因贩卖假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8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卢某从微信卖家处购进合计111400元假烟,在舒城县境内销售。2018年4月25日,舒城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分别在舒城县棠树乡西塘街道宅急送快递点和卢某住处查获其持有的中华硬盒、南京(红)、利群新版硬盒等卷烟合计18条,市场价值合计4620元。
 卢某被查处后,并无悔改,又于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间,从微信卖家购进合计71500元假烟,在舒城县境内销售。2020年7月13日,舒城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与舒城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卢某经营的加工厂进行检查时,被告人卢某主动向检查人员提交其持有的中华硬盒卷烟21.4条,市场价值合计9630元。经检验,被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刘某从上线卢某及微信卖家购进合计210490元假烟,在舒城县境内销售。2019年12月5日,舒城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分别在舒城县张母桥镇韵达快递点和刘某住处查获刘某持有的中华硬盒、黄山(金皖烟)硬盒、黄山(新制皖烟)硬盒等卷烟合计127条,市场价值合计45460元。经检验,上述被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案发后,刘某、卢某经舒城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卢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专卖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某、卢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两被告人的亲属分别代为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烟草属于国家特许经营,必须要有经营许可证。刘某、卢某不懂法,迫于经济压力、金钱诱惑等不自觉地贩卖假烟,谋取利益,进而走上了犯罪道路。普法教育“永远在路上”,每个人做任何事情都要以法律为准绳,时常保持对法律的敏感与敬畏,凡事三思法律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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