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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舒城公安侦办我县首例因收购、贩卖电话卡涉嫌刑事犯罪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0日 08:32          来源:舒城县公安局     阅读数:3558

当前,大量银行卡、电话卡(以下简称“两卡”)被犯罪分子购买后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给人民群众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给公安机关侦查打击工作带来巨大困难。

今年以来,我局持续保持主动进攻的高压态势,坚持源头治理、多管齐下、严厉打击的原则,全面掀起打击、治理、惩戒开贩“两卡”违法犯罪行为,全力斩断非法开办贩卖“两卡”产业链,坚决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土壤,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4月25日,县反电诈中心在工作中发现:有人组织舒城师范学校多名学生在我县城区各通信营业网点集中办理手机卡,且手机卡已漫游至外地,部分手机卡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活动。

县反电诈中心迅速开展侦查,很快确定了一个组织办理、出售手机卡的犯罪团伙。4月26日,制定了周密的抓捕方案,并于当晚在在舒城县极客电竞酒店内抓获6名涉嫌买卖手机卡的违法犯罪人员。经查:夏某达(男,21岁,舒城县汤池人)组织章某(19岁,舒城县汤池人,舒城师范学校在校学生)、童某(18岁,舒城县汤池人,舒城师范学校在校学生)邀约多名舒城师范学校学生前往电信、移动、联通营业厅办理多张手机卡,并以每张一百元的价格收购,后以每张三百元的价格出售给诈骗团伙,从中赚取差价。经核查,该批次手机卡被他人用于冒充电商客服类诈骗案件,已涉及江苏、山东等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十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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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经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我局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夏某达执行逮捕。该案是今年以来我县首例因收购、贩卖手机卡而被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安机关郑重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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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或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银行卡开户人、电话卡开卡人如果将本人的银行卡、电话卡以出售、出租、转借等方式供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或者其他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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