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整治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129号)和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3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清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均属清理整治范围。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停止违法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已私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须立即自行拆除。对未拆除或继续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由国家安全、公安部门依照《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处理;对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监督。
举报电话:六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12318。
特此通告。
六安市文化和旅游局
六安市公安局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安市国家安全局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