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0年第3批次)(县征收中心)
根据《舒城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舒政秘〔2020〕42号、58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情况,现将舒城县2020年第3批次(增减挂钩)城镇与集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为实施交通基础设施和污水处理及学校建设,征收舒城县杭埠镇胡同村、龙安村、保靖村境内集体土地11.7797公顷,其中农用地11.2442公顷(耕地10.1758公顷)、建设用地0.5355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和《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舒城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舒政〔2019〕3号)规定执行。1.征收杭埠镇集体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46439元/亩。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舒政〔2019〕3号文件执行。在有关各方现场确认后根据文件规定据实补偿。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关于印发<舒城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舒政〔2007〕27号)规定: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实际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村民组为单位),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应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险范围。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涉及被征地乡镇政府征迁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被征地乡镇政府征迁部门的现场调查为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