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禁放地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本县下列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科研单位等;(二)文物保护单位;(三)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体育馆、文化馆、影剧院等;(四)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轨道交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范围内;(六)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区;(七)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养老机构、社会救助站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八)重要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九)景区、山林、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十)殡仪馆、经营性墓地、公益性墓地、陵园等场所;(十一)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