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两电动自行车相撞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余某赔偿林某15万余元。
12月30日中午,余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城关镇龙舒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县第二小学附近,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林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二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余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林某负次要责任。事发后,林某先后被送往舒城县人民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由于赔偿事宜未谈妥,林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余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林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理应得到首配,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余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对林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