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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法院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24日 09:32          来源:舒城县人民法院      阅读数:231
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为查明案件事实,向双方当事人本人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审理。

原告张某与被告秦某某恋爱多年,于2024年办理订婚仪式,张某给付秦某某88000元现金彩礼及“三金”,后双方在协商结婚事宜时产生分歧,发生矛盾,张某要求秦某某返还彩礼及“三金”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本案时,双方当事人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双方当事人本人均未到庭。承办法官在询问案件事实时,双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相当一部分的问题无法给予准确答案,仅表示需庭后向当事人核实,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暂时休庭。

为尽快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向张某和秦某某分别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张某和秦某某本人到庭就相关案件事实进行陈述。最终,在承办法官的督促下,第二次庭审时,张某和秦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并就案件事实进行了陈述。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当庭陈述,法院对案件做出了判决,下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制作并发放《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是将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重要体现,同时也破解了当事人消极应诉的困局,有利于民事案件的有效处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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