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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5日 10:03          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数:1863

舒城县2023年度消费维权

十大典型案例


1

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房产开发公司违法使用不合格电梯案

    舒城县杭埠镇某小区共有28台电梯,其电梯使用单位为舒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于2023年10月18日下达了不合格电梯检验报告:该小区28台电梯除8台不具备检验条件外,其余20台均不合格。五天后的2023年10月23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小区电梯使用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时,小区内除1台电梯外,其余27台仍均在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对其采取查封强制措施,并责令使用单位整改。至2023年11月8日,当事人整改后上述20台不合格电梯经复检合格、8台中止检验的电梯经检验无问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另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

舒城县公安局查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3年1月11日,舒城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某知名酒业打假办工作人员口头报警称在我县万佛湖镇有人出售假冒某知名白酒。森林警察大队通过对涉案线索摸排和缜密侦查,在万佛湖、五显派出所配合下,成功破获“朱某兰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经查明:2022年9月份,朱某伙同李某从毕某处购买知名300余箱,存放于万佛湖镇某小区的车库内,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朱某伙同李某将以上假冒白酒以每箱280元、400元、75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出售,销售额6万余元,剩余货值7万余元假酒被依法查扣。朱某等明知是假酒仍然购买、销售,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假冒知名白酒235箱,涉案价值13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捣毁制假售假窝点2个,有力地震摄了违法犯罪分子,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3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制香厂生产假农药案

    2023年4月5日,舒城县农业农村局接12345热线转来消费者李先生反映其网购的我县某制香厂生产的一款蚊香没有农药追溯码,怀疑是不合格农药的投诉。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经立案查明:舒城县某制香厂确实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情况下,订购蚊香产品包装材料,采购制香原料进行蚊香生产,并通过1688批发网店销售。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某制香厂的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假农药的违法行为。县农业农村局对制香厂作出如下处理:1、民事责任。制香厂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购货款,并补偿各项损失500元;2、行政责任。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假农药的行为,没收尚未销售的蚊香产品,罚款52000元。至2023年5月回访投诉人时,以上处理决定已履行完毕,不仅投诉人满意,也避免了更多的消费者受侵害。

4

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村卫生室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3年4月20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村卫生室进行例行检查时,在其处方药货架上查获9盒标示由“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阿比多尔分散片,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清单和票据。经立案查明:该批药品是当事人于3月份从先声药业医药代表手中购进的,共购进10盒,购价9元,售价10元,已售出1盒,违法所得1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规定,属于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的处罚。

5

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某暖通店欺诈消费者案

    2021年6月26日,消费者(原告)周某与舒城某暖通店(被告)签订《格力空调供货合同》,被告以24600元价格销售一台格力雅居中央空调给原告并负责安装调试。2022年7月10日原告突然发现空调不制冷、控制面板不灵敏,遂拨打格力售后电话,维修人员检查后认为此空调无质保、控制面板不是格力原装。原告遂投诉至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19日,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空调生产企业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空调进行鉴定。2022年8月5日,该公司出具《产品鉴定说明》,鉴定结论为:“上述鉴定产品不符合我司产品标准,非我司原装正品,是被改造过的产品。”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未果,原告又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应被告申请对涉案空调是否为假冒产品进行了再次鉴定。上海同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县人民法院委托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产品检测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涉案空调非格力正规产品。

    2023年7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被告舒城县城关镇某暖通店格力雅居中央空调;2、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在原告家安装好的格力雅居中央空调拆回;3、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73800元﹙24600元x3﹚;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后被告上诉。2023年10月20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皖15民终277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就外卖店铺整治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2023年6月,根据安徽检察院大数据法律监督系统中的外卖平台违规行为监督系统推送的预警线索,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对我县118家外卖店铺经营资质进行核查,发现存在证照不全以及营业执照与店铺名称不一致、法人代表不一致、超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店铺共109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不得超范围经营。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抓得紧而又紧。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向行政机关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相关证照监管、建立线上线下协同监管的模式、注重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从末端移至前端。经有关行政机关的积极行动和检察机关的跟踪督察,有效整治了我县的外卖环境。

7

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宾馆使用不符合规定标签且未备案的化妆品案

    2023年5月25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舒城县某宾馆有限公司开展化妆品监督检查时,在该宾馆的正常使用的库房内发现了标示为“合肥某日化有限公司出品”的规格为每桶20公斤的洗发露、沐浴露各3桶,其中已经用完的洗发露、沐浴露各1桶,剩余4桶还未开封。桶上标示的生产许可证号均为皖XK16-114-00009。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该批洗发露、沐浴露的标签和生产许可证编排方式明显不符合规定。经查:该批大桶沐浴露、洗发露是该宾馆采购用于分装到各个客房供客人洗漱用的,共购进了6桶,合计货值1320元。通过协查得知,该批洗发露、沐浴露的生产厂家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也未进行化妆品备案。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化妆品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

舒城县文旅体局成功调解培训退费事宜

    2023年9月,舒城县文旅体局收到12345市长热线转来消费者许先生投诉件,要求舒城县某培训机构退费问题。根据投诉人描述,其于2023年7月给孩子在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报名吉他培训,20节课费用共1900元。孩子上了12节课后,因与授课老师产生了矛盾,孩子不想继续学习了,要求退还剩余课费,但商家要求赔付50%的违约金。舒城县文旅体局针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立即开展调查、核实情况。经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退回投诉人剩余8节课培训费共760元,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9

舒城县烟草专卖局查处通过快递贩卖假冒卷烟案

    2023年1月5日,舒城县烟草专卖局接到消费者许先生举报电话,称有人利用快递购买假烟用于销售。舒城县烟草专卖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往现场核查情况。通过摸排、蹲点,于当日16时许,在快递站点现场及住所查获涉嫌假冒卷烟中华(硬)2.492万支,涉案金额5.6万余元。该批卷烟后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根据线索,县烟草局汇同县公安局寻根溯源,共查获假冒卷烟约94万支,涉案总值约103万余元。案件最终端掉了假烟销售窝点,3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10

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4月,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县委宣传部舆情线索推送和安徽省信访局转来信访信息登记表,依法对舒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房屋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9年12月经登记设立建设舒城县杭埠镇某商品房项目,该项目共有10幢住宅(2幢高层和8幢洋房,共512套住房)和36间商铺。当事人与安徽某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项目销售代理合同》,委托该营销公司负责项目的营销策划、行销、销售现场管理及销售服务工作。该项目于2020年3月10日开始施工、2020年8月开始销售,销售场所与当事人办公场所同在小区的营销中心内。销售人员在售房过程中,向前来营销中心咨询的消费者介绍称:洋房一楼住宅有院子,面积40-55平方米不等,业主可以根据物业提供的装修方案改造院子,但不能封顶和搭建阳光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2022年4月交房时,洋房一楼住宅南边也确实都是用60公分高的绿植和黑色栅栏围起、户与户之间用60公分高的绿植和黑色栅栏隔断,合围形成40-55平方米不等的院子,阳台侧边开门通到院子。交房后,有6户一楼业主按照物业公司提供的装修方案将院子原来的绿植和栅栏改造成底座30厘米、高160厘米的黑色铝合金材质的栅栏,对院子地面进行了硬化处理,并于2022年10月起陆续入住。但2023年4月19日,杭埠镇综合执法分局向上述业主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称上述业主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绿地,责令在4月26日前自行整改违规内容并恢复原状。购买一楼的业主们集体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向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权威回复是“依据已批规划,该小区一层未规划院子。小区洋房一楼南侧部分地块为公共绿地”。某房产开发公司的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督促当事人与投诉业主达成调解协议:按所购房屋总面积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赔偿投诉人,赔偿已将院子改造过的业主每户2至2.2万元的恢复绿植损失。至此,一起经营额大、涉及面广的消费者集体投诉和信访事件在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艰辛努力和相关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圆满解决,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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