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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查处禁放规定实施以来首例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9日 09:28          来源:舒城县公安局微信公众号     阅读数:3441

我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自2023年1月1日零时起正式启动。1月3日上午9时许,县公安局柏林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舒城县柏林乡宋圩村瓦屋组有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此为禁放规定正式实施后首例关于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警情,县公安局柏林派出所迅速出警到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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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得知:2023年1月3日上午9时,在舒城县柏林乡宋圩村宋某某家,违法行为人郑某(男,35岁,江苏省宿迁市人)、梁某某(男,50岁,安徽省肥东县人)因宋某某女儿出嫁,在宋某某家门前空地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二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属于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于该案系我县实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政策的首例案件,县公安局高度重视,要求快速调查案情,给予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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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林派出所依法迅速将涉案违法行为人传唤到案接受询问,并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证人等方式固定了证据,查明案情后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给予郑某、梁某某各罚款伍佰元。经过宣传教育工作,违法行为人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自愿接受处罚并予以悔过并协助宣传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政策。

根据《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外环线路形成的闭合区域并向外延伸至沿线相关行政村,具体如下:

县经济开发区,城关镇杭埠河以北区域,柏林乡大墩村、付墩村、祝井村、石岗村、兴和村、宋圩村,桃溪镇王泊村、苍墩村、曙光村,干汊河镇顺河村、新陶村。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使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电子礼炮、电子烟花、电子鞭炮等烟花爆竹替代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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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呼吁广大市民

在欢度新春佳节的同时

也要严格遵守禁放管理的相关规定

不要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共同维护美好家园

也请广大市民积极劝阻、制止、

举报违法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   县应急局8666662

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将给予举报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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