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上“掉馅饼”
一不小心就容易掉坑里

2021年四月中下旬,被告人夏某某得知下载“蝙蝠”软件可以赚快钱,于是下载注册了该软件。夏某某在使用软件过程中,一个昵称为“拖拉机”的人找到夏某某私聊,并让夏某某办几张手机卡,对方以300元的价格收购。此后,发现“赚头”的夏某某就微信联系童某、章某办电话卡。夏某某承诺,可以在电竞酒店开房供童某、章某使用,让童某、章某去找不同的人办理电话卡,并且会以100元每张的价格收购。童某和章某均为在校学生,他们先后介绍10余名同学,前往电信、联通、移动三家运营商办理电话卡,共计83张,获利35000余元。
经核查,在夏某某出售的80余张电话卡中有10余张涉及电信诈骗。目前已接受各地受害人报警且立案,案件遍布全国十多个省市地区,涉案值高达46万余元。

被告人夏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依法将夏某某全部违法所得35500元予以追缴。


也许你会疑惑,被告人夏某某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只是出售手机卡,且没有参与实施犯罪活动,为什么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天上不会掉馅饼,将自己银行卡、电话卡、微信账号等出售给他人,这些看似简单轻松却能获取高收益的行为可能恰巧就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在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更会让自身陷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泥潭之中。希望广大群众能时刻保持警惕,增强防范非法集资、防范金融放贷等方面的意识,牢牢守住“钱袋子”安全。注意保护好个人隐私,妥善保管好个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等物品,勿将以上物品出借给他人使用,也勿轻易使用他人的银行卡。同时,也不要轻信网络上来历不明的兼职信息,不要随便点击互联网上的不明链接,不轻易向他人透露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号等信息,更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出卖自己的银行卡,为他人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