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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六安市首例自洗钱罪在舒城法院公开审理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9日 10:08          来源:舒城县人民法院     阅读数:2260
  128日舒城法院公开审理原淮南市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淮南市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施文勇受贿罪、洗钱罪一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公开审理六安市首例自洗钱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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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施文勇在淮南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淮南市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淮南市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淮南某宾馆、淮南市某茶餐厅等数十家企业贿赂款57.5万元。索取安徽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贿赂款共计88.265万元。合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5.765万元。2021年被告人施文勇采取让他人出具借条、将受贿款转入他人银行账号替第三人偿还债务等一系列操作方法,掩饰、隐瞒其受贿犯罪的所得和性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文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5.76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被告人施文勇采取让他人出具借条等方法掩饰、隐瞒其受贿犯罪的所得和性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文勇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主持下,围绕指控罪名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并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了意见。


法官提醒

  今年3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贪污贿赂毒品等七类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当被告人实施了上游犯罪的同时,掩饰、隐瞒资金的流向,也就是把赃款洗白,在此过程中,不仅构成上游犯罪的行为,同时也构成自洗钱即构成洗钱罪,洗钱罪和上游犯罪数罪并罚。自洗钱的入罪,对于打击洗钱罪上游犯罪,从根源惩治洗钱犯罪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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