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位朋友一起饮酒,酒后驾车离开,遇到交警部门查酒驾,车内朋友以辱骂、踢踹方式阻碍民警执法。5月31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该县首例袭警案,被告人邓某因朋友遇民警设卡查缉酒驾遂暴力抗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后查明,2021年3月14日晚,邓某与朋友郭某等人用餐,席间二人均饮酒。当晚23时许,郭某饮酒后驾车搭载邓某等人行驶至舒城县城关镇水杉路,遇到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设卡查缉酒驾。民警依法对郭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发现其涉嫌饮酒驾驶,遂将其带至警车内进行酒精检测。邓某见朋友郭某被民警带走,遂开始辱骂民警,且不听劝阻。民警欲将邓某带离现场,邓某拒不配合,并踢踹执勤民警,致民警手部受伤,后邓某被强行带离现场。案件立案后,邓某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明知人民警察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并辱骂、踢踹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邓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正式明确袭警罪,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人民警察的行为可入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配合民警执法、尊重民警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不能妄图逃避检查,更不能横加阻拦或辱骂、殴打民警。本案中的邓某见朋友郭某因饮酒被带去进一步检查,本应配合做好检查,但其却选择用辱骂、踢踹方式阻碍民警执法,理应受到法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