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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消保委:我县发布2018年度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5日 09:33          来源:     阅读数:2087

一、县市场监管局强行取缔夸大治疗功效,宣传、销售保健器材案

2018年年底,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位于我县城关镇金虎商贸城3-129的个体工商户黄某的经营场所内,每天上午都有很多老年人聚集听课,授课人黄某授课的内容主要就是高电位治疗机的宣传及推广销售。县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当即成立由执法室牵头、药监药械等参加的调查组对其立案调查。经查证:当事人黄某持有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要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保健器材信息咨询服务,而当事人在实际经营中,抓住老年人体弱多病、文化知识少、时间多、爱贪小便宜的特点,通过送毛巾肥皂等小礼品吸引老年人到场,通过投影播放宣传片、现场讲解宣传、现场体验等手段,夸大高电位治疗机对人体保健、慢性病治疗功效,误导老年消费者购买。授课活动每天都吸引100多人参加,误导了老年人有病不去医院治疗而依赖只能起保健作用的高电位治疗机,虚高的价格还引起了不少家庭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县市场监管局在充分调查取证后,依法强行取缔了该经营户。

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假冒茅台酒案

2018年11月,县市场监管局下达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舒城县城关某购物广场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历时两年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有了最终的结果。

2016年9月,根据群众举报,县市场监管局对我县城关某购物广场销售的11箱(66瓶)53%vol贵州茅台酒依法送检,经商标所有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非该公司产品,遂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实:该批白酒是当事人分三次从六安市金安区某超市购进的,进价每瓶820元,售价每瓶1080元,非法经营额达81000元。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发票等材料系补开,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不能对应。

由于该批酒价值较大,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依法移交到县公安局。县公安局经过缜密侦察,最终认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11月又将案件移送县市场监管局。由于当事人坚称该批白酒是从六安市金安区某超市购进,根据管辖权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又将案件移交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调查,2018年5月,因无证据证明当事人所称的供货商销售过该批假冒酒,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又将案件退回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18年5月23月,舒城县市场监管局再次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7月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县市场监管局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作出了处罚决定。在确凿的证据和法律面前,在县市场监管局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决心和扎实的工作面前,当事人终于接受了应有的处罚。

三、舒城县某医院使用未经注册的进口二类医疗器械案

2017年10月18日,县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对舒城县某医院进行正常的年度药械购进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在其正常使用的医疗器械库房中发现标示生产企业为“3M医疗产品事业部”的“3M透明敷料”72盒,其外包装和内包装正面均为英文显示,且原包装封口处有已拆封后再重新封口的痕迹,引起了执法人员怀疑,执法人员遂对该批产品现场依法查封。经立案查明:该批医疗器械分两种规格,总货值26000元,未通过取得该产品注册证的正规代理商渠道采购,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属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18年8月,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医院使用未经注册的进口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产品和处违法产品货值五倍计13万元罚款的处罚。

四、舒城县某商贸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饮料案

2018年5月11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经济执法室接到“特种兵”注册商标所有人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举报,在舒城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查获标注有“海南特种兵”字样图案的蓝莓汁饮料69箱,依法经商标所有人湛江苏萨食品有限公司鉴定为非该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

经查明:该批产品是当事人先后三次从安庆市宜秀区上好的食品饮料厂购进的,共计200箱,进价每箱27元,售价每箱40元,至查获时除被查扣的69箱外均已售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3项规定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2款,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了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5000元的处罚。

五、舒城县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童床案

2018年11月,县市场监管局经济执法室根据上级部署,对环保实木婴儿床、童车产品进行例行抽检,对当事人2018年11月8日生产的32张TFX575童床进行了抽样送检,经安徽省童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童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1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500元的处罚。

六、县烟草专卖局快速处理假烟投诉

2018年8月20日16时,消费者唐先生打电话到县烟草专卖局投诉称,其在千人桥镇街道一商店购买的一包中华硬盒卷烟,抽吸后感觉与以前不一样,怀疑是假烟。接到投诉后,县烟草专卖局第一时间安排管辖被投诉地的城区烟草专卖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核查,现场查获被投诉商店正在经营的柜台内待售的0.5条中华硬盒卷烟确系假冒,商店经营者承认消费者唐先生所购买的一包就出自这一条内。该商店销售假冒卷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3项规定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而且该商店没有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涉及无证经营。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现场就投诉人购买假烟的民事部分进行了调解,商店退还消费者购烟款及为投诉而付出的合理费用,有关违法经营行为交由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七、县消保委成功化解强制消费矛盾

2018年4月,消费者杨女士到消保委秘书处投诉称,自己通过微信朋友圈参与了城关某影楼开展的点赞活动后,影楼承诺交500元定金,便可免费提供“春光明媚”一套五张照片,活动结束退还定金。但在实拍时,影楼却要求消费者增加一套服装拍摄(价值300元),而且免费拍摄的一套五张照片也要选定一张放大做成镜框照,费用100元,否则拒绝提供活动约定的照片拍摄服务。

消保委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消保委工作人员向影楼负责人严肃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影楼单方改变合同条款属于违约,通过微信平台推销的商品和服务也要遵守广告法,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过宣传、调解,影楼最终及时履行了约定,并承诺对活动的其他参与者也同样按广告宣传的兑现。

八、消保委力挺消费者:不守诚信,就要有损失

2018年5月18日,城关消费者黄某在城关某家居商场订购了一批壁纸及辅料,共计价款18676元,用于装修新房,约定由经销商负责铺装。6月18日安装工开始铺装,6月19日上午,当客厅和一个卧室的壁纸粘贴完时,消费者偶然发现安装工给墙上刷的基膜都已超过保持期,当时立即与家居商场联系停止施工。6月20日,消费者到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对已超过保质期的基膜做检验,7月10日取回检验报告,找经销商协商解决因此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没有谈拢,遂找到消保委投诉。

消保委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家居商场承认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使用的基膜确实已过期,但坚持认为,经过质监部门检验并不会对消费者的人身造成伤害,也没有造成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因此,只同意为消费者重新铺装壁纸,不愿意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对于商家的说法,消保委工作人员向商场负责人宣传了《消法》,其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该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出虽然过期基膜经过检验对人体没有影响,但因此影响了消费者整个装修进度,已经对消费者造成了隐形的经济损失;而且消费者是新房装修,用过期材料心里上受到一定伤害,消法上也有明确的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消费者为了证实过期基膜对人体没有伤害也实际付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这是消费者不太懂法,其实不要检测,过期商品白纸黑字拿到相关部门直接投诉就行了)。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为消费者重新铺装壁纸,赔偿消费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

九、县消保委为消费者追索车辆合格证案

2018年6月,消费者吴先生到县消保委投诉,称其三个月前购买的汽车至今未能取得车辆合格证,导致车辆无法正常报牌上路,多次与销售商交涉都没有结果。

消保委经调查得知:本次事件背后的原因是汽车经销商将汽车合格证质押进行融资,因资金链出现问题,无法及时赎回合格证,最终导致消费者在缴纳购车款后长期“有车无证”不能上路。而此前经销商拒不告知消费者“合格证质押”实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保委向销售商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销商最终想办法赎回了吴先生的车辆合格证,赔偿吴先生10000元并承诺车辆包修三年(不包括换零件),取得了吴先生的谅解。

近年来,消费者购车付款后不能按时取得车辆合格证的问题经常发生,且有增加的趋势。抵押货款问题已经成为汽车行业的维权热点问题,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县消保委提醒汽车消费者购车时应仔细查看购买车辆的合格证,比对一下合格证上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如遇到不能同时交付合格证的情况,应与经销商书面详细约定交付合格证的具体时间、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及意外损失的赔偿等,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十、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室查处食品不合格案

2018年5月31日、2018年6月14日,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分别按规定在城关某食品厂厂区和好又多连锁三拐塘加盟店进行抽样检测,抽取的样品均为城关某食品厂生产的绿豆糕(草莓),规格为散称,生产日期/批号为2018-5-30。两个检测机构、不同时间抽检的同一品种、同一批次产品,结论均为不合格,不合格原因均为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执法人员予以并案处理,对生产厂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1款给予了没收不合格食品、没收非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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