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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舒城】非法运输野生动物 这位驾驶员获“刑”!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16日 16:44          来源:舒城县人民法院      阅读数:268

货车驾驶员黄某为牟取利益,多次协助他人运输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运输陆生野生动物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运输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20234月至6月间,被告人黄某先后多次为谭某等人 (另案处理)非法运输黑水鸡、夜鹭1000余只,出售给他人食用,收取运费2500元。涉案的黑水鸡、夜鹭属于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被告人黄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缴纳生态损害赔偿费用348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运输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陆生野生动物罪。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退缴违法所得、赔偿生态损失,依法对其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对维护生态平衡至关重要。本案被告人黄某作为职业驾驶员,为利益参与非法运输,成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链条上的帮凶,运输环节是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的关键一节,法律绝不姑息。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因一己私利或猎奇心理,参与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唯有共同守护,方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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