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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梁某某等六人涉嫌组织考试作弊案依法被提起公诉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24日 09:19          来源:舒城检察     阅读数:2232

 俗话说“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作为驾校教练,不思传道授业、坚守职业规范,竟然伙同“黄牛”帮助学员在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中作弊企图通过考试,舒城县境内五名驾校教练为其犯罪行为付出了法律的代价。2022年2月23日,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梁某某等六人组织学员在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中作弊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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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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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梁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经驾校教练介绍,为学员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科目四考试提供作弊设备,并通过作弊设备获取试题,后利用无线通讯装置向学员传输试题答案。


  2020年1月22日,梁某某经孔某某等人介绍,组织学员刘某乙参加科目四考试作弊过程中,因刘某乙被考场工作人员发现,梁某某离开现场。同年10月22日,梁某某经叶某某、潘某某等人介绍,组织学员汪某某、徐某某参加科目一考试作弊被当场查获。经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叶某某、孔某某等人为梁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系共同犯罪,亦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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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公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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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考的目的在于教授驾驶人安全文明出行知识,机动车驾驶员以作弊的方式侥幸通过考试,破坏了考试规则,违背了考试的公平性,挑战了国家考试制度的权威性,驾考者本人未能掌握基本驾驶常识,难免成为“马路杀手”,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一本合法考出来的驾照,不但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更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保障,奉劝那些想走歪门邪道的人,勿要拿生命开玩笑。驾考教练员作为特殊技能的培训人员,理应督促学员掌握驾驶理论知识、坚守职业操守和规范,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而非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充当学员与提供考试作弊人员间的掮客,“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切触碰法律边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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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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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考学员要摒弃作弊通过考试的侥幸心理,谨记公共安全涉及你我他,同时,一旦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及时举报反映;相关驾驶培训机构要坚守职业道德和底线,知法守法敬法,一切触碰法律边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相关行政部门要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大社会宣传和违法惩治力度,及时公布服务热线和举报电话,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参与、监督驾驶员培训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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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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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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