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县农业执法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利用鱼鹰在朱槽沟河(南溪河)非法捕捞,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迅速行动,组织渔政执法人员赶赴现场。
现场发现两辆三轮摩托车上驾载着双人鱼盆,鱼盆上20只鱼鹰,鱼盆满载非法捕捞的的渔获物。在详细了解情况后,渔政执法人员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电力、鱼鹰捕鱼和敲(舟古)作业,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犯罪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审理。渔政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城南派出所警务人员对现场进行调查,经现场称重使用鱼鹰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达40多公斤,两名涉案人员交待了具体捕捞经过。目前,此案还在经一步审理中。(夏登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