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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有线电视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25日 10:08          来源:     阅读数:18177

安徽省有线电视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1997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管理,发展有线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利用电缆、光缆、微波传送电视节目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和共用天线系统。第三条 有线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第四条 发展有线电视事业,坚持积极、稳步、协调、科学的方针。对有线电视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线电视事业的领导,将发展有线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 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有线电视工作。省辖市、行署和县(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有线电视工作。

第二章 有线电视的设立和撤销

第七条 设立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广播电视整体规划的要求;(二)有专职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和技术维修人员;(三)有必要的经费;(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摄像、编辑、播出和传输设备;(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和播出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设立有线电视台,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电视站,必须向当地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条 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符合当地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报县、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应当科学、合理。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有线电视站和共用天线系统应当按照规划与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 有线电视站和共用天线系统的覆盖范围限于本单位的工作区和生活区。第十二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因故不能继续开办的,应在停播之日起三十日内上报,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工程建设和设施保护

第十三条 有线电视工程的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工程建设和使用的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十四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共用天线系统完工后,由县、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有线电视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危害有线电视设施的行为。禁止以侵占、哄抢或者其他方式破坏有线电视设施。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拆迁有线电视设施的,建设单位须报告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拆迁复原费用。第十七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和共用天线系统应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设施的维护工作,保障有线电视信号的正常传送,提高播放质量,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对用户反映的故障应及时排除,一般故障必须在24小时内排除,重大故障在72小时内排除。[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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